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188体育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188体育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教办〔2024〕4号
各区镇、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办〔202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188体育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188体育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188体育官网:教育局 188体育官网:财政局
188体育官网:民政局 188体育官网:退役军人事务局
188体育官网:农业农村局 188体育官网:残疾人联合会
188体育官网:总工会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188体育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推进精准资助,确保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办〔202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习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和家长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和市总工会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局全面指导全市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全市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认定程序,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残联、总工会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职责包括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可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脱贫家庭或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子女、特困人员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学生消费水平。
6.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并按照本地区、本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新申请的学生,学校应补充认定。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书面通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有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或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申请国家资助,学生或监护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下发的在籍在校特殊困难学生,要确保应助尽助。学校应对照名单,主动联系并协助学生或监护人,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化资助流程,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取消申请手续,取消证明材料,取消名单公示,逐步实现政府资助“免申即享”。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困难认定,认定以学生或监护人填报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还可采取家访、电话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严禁要求学生及监护人到相关部门去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相关信息,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困难等级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通报、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可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188体育官网:教育局、188体育官网:财政局、188体育官网:民政局、188体育官网:退役军人事务局、188体育官网:农业农村局、188体育官网:残疾人联合会、188体育官网: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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