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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188体育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4-11-04 09:20来源:188体育官网: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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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188体育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74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7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收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本案件的无违法行为决定。2、重新调查某某烤肉店的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其涉嫌的价格欺诈行为。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4、对于本次举报,若查实商家违法行为,请求依法给予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抖音团购平台购买了[某某烤肉店提供的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团购券一张,价格为138元。在抖音团购页面上,该团购券标注的原价为1956元,团购价为138元,显示折扣为0.8折,付款界面显示团购优惠1818元。然而,消费后发现店内实际宣传的价格即为138元,且商家未能提供按原价1956元销售的任何记录。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某某烤肉店]涉嫌虚标原价,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但被申请人2024年7月3日给出的回复商家提供了店内明码标价清单,认定商家无违法行为,并终止了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商家在抖音团购页面上标注的原价1956元与店内实际销售价格138元不符,涉嫌虚标原价。订单付款页面明确显示团购优惠了1818元,这一信息直接指向商家在抖音平台上标示的原价1956元。然而,被申请人仅凭商家提供的“明码标价清单”及抖音平台的“划线价非原价”说明,就认定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忽略了关键证据——订单付款页面的直接显示信息,此认定显属事实认定不清。2商家虽提供了明码标价清单,但并未提供任何销售记录或凭证以证明其曾按原价1956元实际销售过相关商品或服务。仅凭标价单无法证明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更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虚标原价的行为。3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

二、法律适用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商家在抖音平台上标示的原价1956元与店内实际销售价格138元存在巨大差异,且该标价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显然构成价格欺诈。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明确指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描述。3商家行为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法受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团购凭证;2、抖音团购页面截图;3、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4、苏州市12345投诉工单截图(含申请人投诉内容、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等)5、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2315投诉,反映其通过抖音团购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某某烤肉店)一张138元的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券。抖音团购页面该团购券标注的原价为1956元,团购价为138元,显示0.8折,称店内实际价格就是138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和奖励。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188体育官网:城厢镇某某烤肉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某某烤肉店授权委托人蒋某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组织某某烤肉店与投诉人调解,某某烤肉店称已与投诉人进行协商,但投诉人明确拒绝上门沟通,所以某某烤肉店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2024年7月1日,某某烤肉店提供店内明码标价菜单。执法人员截取了“某某烤肉店”抖音店铺主页“详情”中价格说明1份。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12345投诉,再次反映其通过抖音团购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某某烤肉店)一张138元的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券。抖音团购页面该团购券标注的原价为1956元,团购价为138元,显示0.8折,称店内实际价格就是138元。同时反映团购价99元的“畅享自助烤肉”,标示原价为1667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和奖励。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对被投诉人188体育官网:城厢镇某某烤肉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某烤肉店授权委托人蒋某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组织某某烤肉店与投诉人调解,某某烤肉店称已与投诉人进行协商,但投诉人明确拒绝上门沟通,所以某某烤肉店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经查,某某烤肉店抖音平台“第二波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必囤)”商品划线价1956元及“畅享自助烤肉”商品划线价1667元是套餐商品价格,由若干商品构成。同时销售页面详情内明确了划线价说明,划线价为参考价格,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商品或者服务的门市价、商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其他有依据的价格。上述套餐商品划线价格是由若干商品线下价格在线上优惠后相加而成。商品线下价格与被投诉人现场明码标价菜单中的价格一致。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其他消费者相关结账单据证明套餐中的商品价格确实真实结算过。被投诉人同时也将线上优惠价格在团购商品的详情内进行了公示。经核实,被投诉人销售套餐商品划线价格确有依据,并非虚构原价,被投诉人虚构原价的违法事实不存在。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1日投诉涉及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

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答复投诉人两次投诉内容的核查处置情况及调解结果。

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12345投诉,反映其通过抖音团购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某某烤肉店)一张138元的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券。抖音团购页面该团购券标注的原价为1956元,团购价为138元,显示0.8折,称店内实际价格就是138元。同时反映团购价99元的畅享自助烤肉,标示原价为1667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和奖励。

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对被投诉人188体育官网:城厢镇某某烤肉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某某烤肉店授权委托人蒋某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组织某某烤肉店与投诉人调解,某某烤肉店称已与投诉人进行协商,但投诉人明确拒绝上门沟通,所以某某烤肉店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经查,某某烤肉店销售的“第二波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必囤)”及“畅享自助烤肉”商品划线价格确有依据,并非虚构原价。后期,被投诉人将销售的“第二波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必囤)”商品划线价1956元及“畅享自助烤肉”商品划线价1667元已分别修改为划线价138元及98元。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上述两款团购套餐之前销售价为138元及98元的依据。被投诉人虚构原价的违法事实不存在。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电话答复投诉人关于投诉核查处置情况及调解结果。

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符合法律规定。1、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投诉。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提交的投诉,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一并告知申请人两次调解结果。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提交的投诉,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7月8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

2、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4日三次收到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中的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分别于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5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内容,也可以确认其已明确清楚被申请人针对投诉内容中的违法线索不予立案的核查结果,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申请人作为投诉人,对于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受理、调解及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投诉后被申请人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投诉材料;2、188体育官网:城厢镇某某烤肉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照片、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身份证;3、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内商品截图)、2024年6月28日询问笔录、被投诉商品套餐价格明细、结账单据、店内明码标价菜单、价格说明照片;4、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日询问笔录、被投诉商品套餐价格明细;5、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主页以及商品信息截图)、2024年7月5日询问笔录、套餐商品价格明细、被投诉人手写拒绝调解书;6、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7、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案申请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8、投诉处理答复电话录音光盘(含通话录音2段)、电话录音记录说明。以上证据除录音光盘(含通话录音2段)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投诉内容为:“本人2024年通过抖音团购在被投诉举报人抖音店铺团购了一张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券138元,抖音团购上显示原价是1956元,团购价格138元,显示0.8折。消费后发现抖音标示原价1956元,团购价138元,实际店内价格就是138元。本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以虚标原价来吸引眼球、虚假宣传、利用抬高原价制造‘优惠’的假象,以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被投诉举报人标示原价1956元的团购券在抖音团购已销售500多单,按照团购价138元计算,违法金额69000元。……”申请人诉求为:“本人诉求退一赔三,查处,奖励。”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188体育官网:城厢镇人民南路96号C-1-19室188体育官网:城厢镇某某烤肉店(下简称“某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对某某烤肉店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内商品进行现场截图留证。同日,某某烤肉店向被申请人提供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照片、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身份证。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烤肉店委托代理人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某某烤肉店向被申请人提供被投诉商品套餐价格明细、结账单据。同日,因某某烤肉店以申请人拒绝到店进行现场沟通为由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投诉调解。2024年7月1日,某某烤肉店向被申请人提供其店内明码标价菜单、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详情界面内价格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12345投诉。申请人投诉内容为:“本人2024年通过抖音团购在被投诉举报人店铺(某某烤肉店)团购了一张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券138元,抖音团购上显示原价是1956元,团购价格138元,显示0.8折。消费后发现抖音标示原价1956元,团购价138元,实际店内价格就是138元。本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以虚标原价来吸引眼球、虚假宣传、利用抬高原价制造‘优惠’的假象,以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被投诉举报人标示原价1956元的团购券在抖音团购已销售500多单,按照团购价138元计算,违法金额69000元。另外发现团购99元的畅享自助烤肉,标示原价为1667元,已售2000单。按照团购99元计算,违法金额198000元。……”申请人诉求为:“本人要求查处,奖励。”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1日两次投诉涉及的举报事项进行合并核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烤肉店委托代理人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某某烤肉店向被申请人提供1667元套餐商品价格明细。同日,因某某烤肉店以申请人拒绝到店进行现场沟通为由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投诉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1日投诉涉及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0512-53522104)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1日两次投诉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置情况及调解终止结果。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12345投诉。申请人投诉内容为:“本人2024年通过抖音团购在被投诉举报人店铺(某某烤肉店)团购了一张榴莲刺身烤肉畅吃券138元,抖音团购上显示原价是1956元,团购价格138元,显示0.8折。消费后发现抖音标示原价1956元,团购价138元,实际店内价格就是138元。本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以虚标原价来吸引眼球、虚假宣传、利用抬高原价制造‘优惠’的假象,以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被投诉举报人标示原价1956元的团购券在抖音团购已销售500多单,按照团购价138元计算,违法金额69000元。另外发现团购99元的畅享自助烤肉,标示原价为1667元,已售2000单。按照团购99元计算,违法金额198000元。……申请人诉求为:“本人要求查处,奖励。”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对某某烤肉店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主页以及商品信息进行现场截图留证同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烤肉店委托代理人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某某烤肉店向被申请人提供“畅享自助烤肉”销售价98元页面截图,以及因申请人明确拒绝到店进行现场沟通故结束调解的书面说明。同日,因某某烤肉店以申请人拒绝到店进行现场沟通为由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投诉调解。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2024年7月4日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0512-53522104)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7月4日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置情况及调解终止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材料。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时间。

2、188体育官网:城厢镇某某烤肉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照片、授权委托书、经营者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身份证、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内商品截图)、2024年6月28日询问笔录、被投诉商品套餐价格明细、结账单据、店内明码标价菜单、价格说明照片、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日询问笔录、被投诉商品套餐价格明细、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抖音店铺“某某烤肉店”主页以及商品信息截图)、2024年7月5日询问笔录、套餐商品价格明细。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过程。

3、被投诉人手写拒绝调解书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

4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案申请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处理答复电话录音光盘(含通话录音2段)、电话录音记录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部流程及处理结果、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有关价格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被投诉商品套餐价格明细、结账单据、店内明码标价菜单、价格说明照片、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案申请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处理答复电话录音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先后三次投诉举报后,均至某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被申请人经现场对照某某烤肉店抖音店铺划线价与其经营现场的公示价格及其实际成交价格,认为某某烤肉店并无价格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就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因某某烤肉店以申请人拒绝到店进行现场沟通为由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亦无不当。《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对某某烤肉店进行处罚,故申请人不符合获取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告知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该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告知,履行了价格监管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五



抄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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