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2.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即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执行。对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5.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调整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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